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孤老去世10年,“干女儿”来争房产(上海孤老遗产纠纷案法院判了)

随风起舞 发布于 2025-06-16 17:48 浏览:3次


孤老去世10年,“干女儿”来争房产(上海孤老遗产纠纷案法院判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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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孤老去世10年后,其“干女儿”来争房产引发遗产纠纷案,经过法院审理,该案最终得到判决,此案引起了社会关注,强调了遗产继承法律的重要性,也提醒人们要重视亲情关系和家庭和谐。


在上海徐汇区,一场围绕孤老遗产继承的纠纷,在老人离世十年后被重新掀开。2015 年,孤寡老人许老太太与世长辞,她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均早于她离世,被居委会认定为 “孤老”。其名下唯一房产(如今估值约 300 万元),在老人去世后,一直由老伴的侄子徐先生居住使用。这本应平静的 “身后事”,却在 2025 年因邻居沈女士的起诉再起波澜。沈女士以 “干女儿” 的身份将徐先生告上法庭,声称自己曾悉心赡养老人,要求分得部分遗产。

孤老去世10年,“干女儿”来争房产(上海孤老遗产纠纷案法院判了)

法院在受理此案后,展开了细致的调查。审理过程中,证据成为判定双方主张的关键。沈女士虽然自称 “干女儿” 且承担了赡养义务,但未能拿出充分的书面协议、医疗记录、费用票据等实质性证据来证明其扶养过许老太太。反观徐先生,他提供了多位证人证言,这些证人详细陈述了徐先生多年来照顾许老太太日常生活、陪伴就医,直至为老人养老送终的全过程。此外,案件还出现了新的情况,法院经调查发现许老太太存在一位失散多年、年近九旬的亲弟弟。然而,要寻找这位失联多年的老人,面临诸多困难,且后续可能存在执行风险。

基于上述复杂情况,法院最终作出判决:徐先生继承许老太太的房产,但需支付 30 万元折价款至指定账户。这一判决旨在保障可能存在的继承人权益,若老人的弟弟仍然在世,或是其继承人日后出现,这笔款项将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可供申领。

在这起案件中,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解读。关于孤老遗产继承,法律有着明确规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1145 条,当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时,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。在本案初期,由于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都已不在世,徐汇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。尽管后续发现老人可能存在弟弟,但考虑到执行困难等因素,民政局的管理身份得以维持,以此避免案件陷入僵局。

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样有法可依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1127 条,法定继承人仅限于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等近亲属。在本案中,沈女士的 “干女儿” 身份,若未形成合法收养关系或遗赠扶养协议,从法律层面并不享有继承权。而《民法典》第 1131 条则规定,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,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适当分得遗产。徐先生正是因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长期照料老人,符合这一法律规定,才最终获得法院认可,得以继承房产。

这起案件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,提前规划遗产、避免身后纠纷至关重要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1158 条,自然人有权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,由对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,同时享有受遗赠权利。孤寡老人可以通过提前订立遗嘱,明确遗产归属,或者与赡养人签订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来保障自己晚年生活以及身后遗产的合理分配。同时,赡养人要注意留存医疗记录、费用票据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以证明实际赡养行为,这也是本案中徐先生胜诉的关键所在。

此外,当出现无继承人的情况时,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,承担着清查、分配遗产的重要职责。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,有效解决了 “无人继承” 遗产的处置难题。这起上海孤老遗产纠纷案再次证明,法律保护的是有充分证据支撑的赡养行为,而非仅仅依靠口头承诺或情感名义。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,善用法律武器,提前规划遗产,才能让自己的 “身后事” 不再成为纠纷的源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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